元朝的賦稅制度有什么特點
賦稅指田賦及各種捐稅的總稱,依照法律或習俗征收的款項,尤指應付給政府的費用。賦稅制度主要有稅糧和科差兩項。稅糧南北不同,北方分為丁稅、地稅;南方則沿襲南宋舊制,按地畝征收兩稅。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元朝的賦稅制度有什么特點?
元朝賦稅的特點
元朝的賦稅制度同國家的經濟、政治制度一樣,是中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承繼,但它又有許多特異之處,并有力地反作用于經濟和政治,對元朝的興衰有著重要的影響。
元朝賦稅的突出特點是南北異制。不僅田賦南北異制,其它賦稅也南北各異。就是同一地區的賦稅,制度也有很大差別。造成這種差異的因素很多,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元朝統治者征服各地的時間不同,只能因時立制,不可能強求統一。
第二,元朝幅員遼闊,各地政治經濟發展不平衡,風俗習慣不盡一致,因此只能因地立法,不能強求制度上的統一。
第三,賦稅制度的差別,有利于元朝對各族、各地人民實行分而治之的封建專制。元朝具有強烈的民族壓迫色彩,統治者不僅在政治上給蒙古族以各種特權,在賦稅方面,也給以各種優惠。元朝賦稅的另一個特點是,商稅和鹽稅較之以前各代有所發展。元代由于商業的繁盛,使商稅無論是品類還是數額都有明顯增加,成為元朝財政的主要收入之一。
賦稅征鈔,這是元朝賦稅的又一特點。在以往各代,賦稅一般以實物繳納,雖然也有征錢的情況,但不是普遍現象。元代則不然,賦稅大部分征鈔。這是因為元代貨幣經濟發達,國家以鈔為法定通貨的原因。在當時,賦稅征鈔給人民帶來了一系列不良后果,隨著鈔幣的貶值,賦稅的加重,人民受害不淺。
元朝的賦稅制度特點:元朝各族人民的賦稅負擔
元代統治者為滿足日益浩繁的財政支出,加強對各族人民的財政搜括。自世祖至元至文宗天歷的七十年間,國家賦稅不斷增加,如鹽課增加二十余倍,茶課增加二百四十余倍,商稅亦增加近十倍。而官吏的額外苛斂更使民不堪命。在元朝統治者的殘酷掠奪下,人民的生活狀況是十分凄慘的。有人對家有百畝土地的自耕農算了一筆帳:“父母妻子身計家五口,人日食米一升是周歲食粟三十余石,布帛各人歲二端,計十端,絮二斤,計十斤,鹽醢醯油一切雜費,略與食粟相當。百畝之田所出,僅不能贍,又輸官者,絲、絹、包銀、稅糧、酒醋課、俸鈔之類。農家別無所出,皆出于百畝所收之籽粒,好收七、八十石,薄收則不及其半,欲無凍餒得乎”有田百畝之家,尚且如此,無田佃戶的生活,就可想而知了。
蒙古貧民的生活,也不比漢人好些。有些蒙古貧民不堪忍受奴隸主的剝削壓迫,紛紛南下,成為無衣食之給的貧民,有些蒙古貧民被販賣出海,有的則淪為漢人地主的奴婢。
人民為了逃避沉重的財政負擔,或逃亡流徙,或嘯聚山林,與官府對抗;商人有時被迫罷市以抗苛稅。最后,終于爆發了以白蓮教為主的農民大起義。
元朝的賦稅制度特點:田賦與徭役
蒙古國建國之初,稅制不備,統治者所需,全靠奴隸的從給或掠奪其他部落、其他地區的財產;軍隊則自備錢糧,征戰時,隊伍的后面跟隨大批馬、駝,以供給軍將士的肉、乳,并隨處掠擄,作為軍食的補充。以后隨著四方征伐的需要,到世祖忽必烈時,逐漸形成了一整套封建賦稅制度。
元代的田地,主要分為二類,即民田、官田。民田絕大部分為地主和蒙古貴族所占有,貧民百姓占有的土地甚少,而且常有被兼并之虞;官田包括皇親、貴戚的食邑,作為官俸補充的職田,作為學校師生祿廩的學田,賜給寺畝道觀的寺田和供作軍糧的屯田。屯田又有軍屯、民屯之別。民田征稅,官田收租。因元朝土地管理混亂,故終元之際,無完整的土地統計數字。
元朝建立以后,土地兼并日趨嚴重。富豪勢要之家兼并細民百姓之田,諸王貴戚強占農田為牧地,致使百姓逃亡,土地拋棄。為扭轉這種狀況,統治者多次下詔,令豪富、諸王勿得兼并,同時下令富民減且以佃。這詔令,往往只是具文,但國家以法令形式令富民減租,這在元朝以前的史籍中是罕見的。
元代的戶籍制度十分繁雜,為歷代所僅見。元朝盛時有戶一千四百余萬,口五千九百八十余萬。統治者將全國人口按民族分為四等,即蒙古、色目(西域各民族的統稱)、漢人(原金地的漢族)、南人(原南宋統治下的漢人及其他少數民族);根據職業上的區別,分為軍戶、站戶、匠戶、僧道戶、儒人戶、種田戶等多種;根據社會地位分成官戶、民戶、驅丁戶等;按籍戶的先后分元管戶、交參戶、漏籍戶、協濟戶等;按科差負擔額分絲銀全科戶、減半課戶、止納絲戶、推絲戶等等。每戶等的政治待遇不同,賦役負擔差異很大。
為了便于對戶口的控制和賦役的征發,在元代,建立了一套賦役冊籍。據史書記載,元至正二年的浙江海右道紹興路余姚州就曾登記過多種冊籍。“其畫田之形,計其多寡以定其賦,謂之流水不越之簿;又畫圖,謂之魚鱗等次之圖;其各都田畝,則有所謂兜簿者焉;至于分其等第,以備科差,則又有所謂鼠尾冊惡。”其后,至正十年秋浙東廉訪使董守愨在浙東均役,“以一正屬民履畝而書之,具其田形疆畎,立名甲乙,比次以上官,按故牘而加說核之,曰魚鱗冊,以會田;另為右契子民,使藏之,曰烏由,以立業;其征之所會,曰鼠尾冊,以治役”。國家憑借這些冊籍控制土地、戶口,征發田賦、徭役。
元朝的賦稅制度特點:元代的經理之法
元代實行經理之法,旨在括隱田,增賦稅。世祖之初,曾多次進行括田,履畝征稅。這種括田,雖有增加田賦的意義,但以均平田賦為主。至延 元年(公元1314年)用鐵木迭兒奏議,實行經理法。首先張榜,曉喻百姓,限四十天內,將其家所有田產田賦,自己向官府呈報,如有作弊的,許人告發,告發得實,或杖或流,所隱田產沒官。這種經理辦法,雖然清理出部分田產,增加了田賦收入,但由于期限促迫,官史貪苛用事,富民黠吏并緣為*,往往以無作有,虛報于官,致使民不聊生,并激出以蔡五九為首的農民暴動事件,后來不得不停止無作有,虛報于官,致使民不聊生,并激出以蔡五九為首的農民暴動事件,后來不得不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