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制度的由來
刺史制度是漢武帝在秦御史監郡和漢初丞相史出刺基礎上的獨創,是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產物。漢代刺史制度的形成、發展與演變都有著其特定的歷史背景。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刺史制度的由來。
漢代刺史制度的淵源
刺史制度,作為漢代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所實行的一種較為完備、系統的監察制度,有其產生、形成的歷史過程。漢代刺史制度是對秦代監御史制度的繼承。秦始皇在統一六國以后,建立了一套地方監察制度——監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監還可稱為“監公”,或稱為監御史、監郡御史、郡監等。監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稱,其主要職責是“掌監郡”,即負責監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務。
《史記》卷九十六《張丞相列傳》載:張蒼“秦時為御史,立柱下方書。”《索隱》注曰:“周秦皆有柱下史,謂御史也。所掌及侍立恒在殿柱之下,故老子為周柱下史,今蒼在秦代亦居斯職。”《史記》卷五十三《蕭相國世家》,《集解》蘇林曰:“秦時無刺史,以御史監郡。”據此可知秦代御史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在中央,另一部分到地方擔任監察職務。
監御史
監御史一般不對縣一級的行政事務進行監察。“秦代對縣一級的行政監察作為郡守的職責而成為郡守行政權的一部分。”除監察權這種主要職權外,監御史還有其他一些職權。
一、有推薦人才的權力。如蕭何在做泗水卒史時,工作表現突出,受到了泗水郡監的賞識,他“欲入言征何”。
二、有興修水利的權力。公元前211年秦軍進攻南越時,運輸補給供應不上。監御史祿“鑿渠運糧,深入越。”他開鑿的是著名的靈渠。
三、在戰事緊張的時候,監御史還有統兵作戰的權力。曹參曾“攻秦監公軍,大破之。”樊噲曾“擊泗水監豐下,破之。”夏侯嬰和蕭何招降了和他們作戰的泗水監平,“平以胡陵降。”秦泗水監平曾圍攻劉邦,劉邦“出與戰,破之。”
形成
漢高祖時期,監御史制度曾經一度被取消。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幾點:
一、在經濟方面,經過秦朝的殘暴統治,再加上長期的戰爭,漢初經濟凋敝。當時的經濟狀況,據《漢書食貨志》記載,是“漢興,接秦之弊,諸侯并起,民失作業,而大饑謹。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天下既定,民亡蓋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駟,而將相或乘牛車。”恢復經濟是政府的當務之急,應該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加強地方的自主權,因此沒有設置監御史。
二、在政治方面,漢政府和異姓諸侯王之間矛盾尖銳,和匈奴沖突嚴重,平城白登山之圍幾乎使數十萬漢軍全軍覆沒,漢政府致力于解決地方割據勢力和匈奴問題,無暇顧及地方監察問題。
三、在情感方面,劉邦曾經和功臣同甘共苦創業,在感情上是很深的。不派人監察地方,既是對地方官員的信任,也是為了顯示“(吾)與天下豪士賢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輯之……吾與天下賢士功臣,可謂亡負矣。”的誠意。但漢高帝不設置監御史,使得地方監察制度成為空白,對郡國的過分放縱,不事監察,終使諸侯坐大,給他的繼承者們留下了一個頑癥。
惠帝時期,重新設置了監御史。當時經濟有了很大程度的恢復,異姓王已被消滅,匈奴威脅稍微減輕,而且惠帝與地方官員的關系遠不如劉邦時期密切,所以政府加強了對地方的監察。中央并且以明確的法律條文對恢復的監御史的職權做了規定,使監御史成為單純的地方監察官,而不是像秦朝監御史那樣在監察之外還有很多職權。
《唐六典御史臺侍御史》原注記曰:“惠帝三年,相國奏監御史監三輔、郡,察以九條,察有司訟者,盜賊者,偽鑄錢者,恣為奸詐論獄不直者,擅興徭役不平者,吏不廉者,吏以苛政故劾無罪者敢為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非所當服者,凡九條。”對于監御史設置的范圍,有的學者認為是僅僅限于三輔地區。其實原文中的“三輔郡”不應該連讀,而應該讀作“三輔、郡。”惠帝時期監御史設置的范圍應該是全國各郡。由于諸侯王權力大、地位特殊,所以沒有在王國內設置監御史。監御史每年要定期到中央匯報工作,“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還監。”為了防止他們與郡守勾結,還要每兩年輪換一次,“監者二歲更之”。
但是很多監御史玩忽職守,有的還跟郡守等相互勾結,對郡守等包庇縱容,工作很不力。漢中央發現了這一現象,于是在監御史制度之外設置了一套新的地方監察制度——丞相史出刺制度,和監御史制度并行。“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職,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監察御史”。文帝派出丞相史出刺,使之監察太守和監御史。關于丞相史的地位, 《漢舊儀》上是這樣介紹的,“丞相初置吏員十五人,皆六百石,分為東西曹。東曹九人出督州為刺史”,看來是九位丞相史每人監察九州中的一州,這就奠定了武帝時期刺史制度的基礎,形成了刺史制度的雛形。丞相史是丞相的屬官,對丞相負責,而不象刺史那樣對御史大夫負責,看來丞相史學出刺制度也讓丞相增加了一定的監察職權,擴大了丞相的權力。但“丞相遣使分刺州,不常置”,屬于臨時派遣的官員,不是經常設置的,而且,兩套監察制度并行,職事重疊交叉,容易出現互相推委扯皮等問題,顯然,這種制度很難有效地監察地方,不能為后世所效法,地方監察制度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發展
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后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昭宣注重整頓吏治、斷理冤獄,因而對刺史制度格外重視,這在刺史的選拔任用方面尤其突出。這一時期刺史仍然嚴格在六條問事的范圍內行使其監察權,并涌現了一批成績卓異的刺史。他們對整飭吏治,緩和階級矛盾,維護皇權,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西漢中后期,中央政府對一些州的范圍作出了一定的調整。漢昭帝始元元年,“有司請河內屬冀州,河東屬并州。”“文穎曰:本屬司州;師古曰:蓋屬京師司隸所部。”刺史的名稱也幾度更改,成帝綏和元年十二月“罷部刺史,更置州牧,秩二千石。”俸祿也由六百石提高到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夏四月“罷州牧,復刺史。”估計俸祿也降低了。哀帝元壽二年,刺史“復為牧”。刺史的名稱幾度變更,反映的是不僅僅是俸祿的變化,而且反映了宣帝、元帝以來刺史職權一直在發生變化。
除了刺史之外,漢政府有時候還會臨時性地派使者監察地方,宣帝元康四年春正月,曾派中大夫強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察吏治得失”。宣帝五鳳四年夏四月,詔曰:“遣丞相、御史掾二十四人循行天下,……察擅為苛禁深刻不改者。”
西漢中后期,雖然刺史的主要職權還是監察,但是在執行公務時,刺史作出了一些超出監察之外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