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法律制度介紹
國家和法律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產物,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我國,同世界上其他古老的國家一樣,曾經歷過漫長的原始氏族社會,在氏族社會沒有國家和法律,靠的是氏族首領的權威和原始習慣,維持和調整各種社會關系。
公元前21世紀夏朝的建立標志著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國家產生。夏朝同以前氏族社會有了區別。夏啟是通過暴力奪取政權的,他破壞了氏族成員共同選舉部落首領的原始民主制度的傳統習慣;夏啟過著不勞而獲的生活,成為凌駕于社會之上的最高統治者;夏朝統治者設立了各種官吏和軍隊以及監獄等作為國家政權的暴力機關;同時,打破了按血緣關系為基礎的部落界限,開始按地域劃分居民,初步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體制。
夏朝法律內容
1、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中華民族從原始氏族社會進入階級社會所產生的法有其自身的特點。根據史書記載,夏朝已經出現了代表統治階級意志的法律。“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禹刑并不是禹所做,而是他的后代---夏朝的統治者制定的,為了紀念他們的祖先以禹來命名。我們現在無法考證禹刑的具體內容,根據后人的追述可知:“夏刑,大辟二百,臏(BIN)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夏朝已經有了五刑。而且“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條三千。”五刑共三千條。夏朝的刑罰是否有這么多條文,需要進一步考證。我們理解也不必過于拘泥,三千條不過是言其多而已。
夏朝刑罰種類
死刑(統稱大辟,主要有誅、殺、戮、孥戮等):孥戮是指將罪犯本人及其子一同殺死,類似以后朝代的族誅。也有人認為應解釋為:或將罪犯罰做奴隸,或將罪犯殺死。
肉刑(墨、劓、臏、宮):墨:在罪犯的臉上刺字,然后涂上墨色。劓:割去罪犯的鼻子。臏:去掉犯人的膝蓋骨;宮:破壞犯人的生殖器官。
流刑:將犯人流放到邊遠的地方,最初是作為寬恕同族人所犯五刑之罪的,但是后來就不僅用作此了。
贖刑:允許罪犯用銅等貴金屬來贖罪。不同于“罰”。夏朝的贖刑制度非常發達,在西周制定贖刑制度時還參照了夏朝的制度。
夏朝監獄制度
夏朝的監獄叫“圜土”。圜土是監獄的形象名稱,在地下挖成圓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圍起圓形土墻。
據說夏在都城陽翟“均臺” (今河南省禹縣南)還設有中央直轄的監獄 。 均臺也叫夏臺,相傳夏桀曾把商朝的首領湯囚在夏臺,所以均臺和夏臺都成為夏朝監獄的代稱。
夏朝神權法制思想
在我國奴隸制社會里,奴隸主階級既控制著物質生產資料,又支配著社會精神文化。他們不僅依靠物質手段去統治和壓榨奴隸,還采用精神手段來欺騙和奴役奴隸,以達到維護他們的統治的目的。他們編造的"天命"、"天罰"等神權法思想,就是力圖神化他們的統治權力,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們的意志的法律說成是神意的體現。 相傳夏朝奴隸主已開始利用"天命"、"天罰"的神權法思想對奴隸進行欺騙,給夏王的統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